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中央企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频次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和本《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和本《目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
四、《目录》是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的行业分类。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一般风险行业的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工作场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本《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如果同一个项目(或用人单位)不同子项目内容(或工作场所)分别属于不同行业的,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高者确定风险类别。
五、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但未纳入本《目录》风险分类的,可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类别。
六、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目录》进行补充。
七、《目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央企业及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
八、《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5月31日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3月12日